本文旨在对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发布的《关于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的说明》进行详细分析。该案件中,被告人贺某阳因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被害人谢某梅37万余元。以下是对案件的详细分析说明:
案件事实与证据:
根据武侯区法院的说明,被害人谢某梅声称遭受了16次家庭暴力。法院依法认定了其中证据确实、充分的部分,包括四起虐待罪事实和一起故意伤害罪事实。被告人贺某阳在与谢某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多种琐事与谢某梅发生纠纷,并多次辱骂和殴打她。即使在公安机关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并书面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后,贺某阳仍未收敛,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贺某阳在2023年4月25日凌晨对谢某梅实施了殴打,导致其胸腹部受重伤。这一行为与之前的虐待行为性质不同,应单独评价。贺某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谢某梅的健康,但仍然积极主动实施,暴力程度较强,直接、立即造成谢某梅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量刑考虑:
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贺某阳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贺某阳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并不具有特别残忍手段和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适用刑罚。谢某梅的重伤后果是贺某阳故意伤害行为所致,而虐待行为并未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适用刑罚。
关于死刑的适用:
法院解释了为何不判处被告人死刑。根据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必须同时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和造成严重残疾两个条件。虐待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结合本案具体情形,不符合适用死刑条件。
自首情节:
贺某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伤害谢某梅的主要事实,其故意伤害犯罪构成自首。法院在量刑时,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对其故意伤害罪所具有的自首情节未予从宽,体现了对家庭暴力犯罪的依法严惩。
社会意义:
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被告人贺某阳的惩罚,也是对家庭暴力犯罪的严厉警告。法院的判决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谢某梅的代理律师姚克枫表示,希望本案能成为重判的典型案例,为社会贡献一份法治力量。
武侯区法院对被告人贺某阳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同时也展示了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的各种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推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和法律的严格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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