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分析了一起关于新生儿随母姓需要签署免责声明的争议事件。事件起因是天津某医院要求新生儿父母在办理出生证明时,如果新生儿随母姓,必须签署一份免责声明。这一要求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和质疑,尤其是关于该声明的法律效力和合理性。
本文通过采访律师王春兰,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的原则是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例如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或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等。这意味着无论子女随父姓还是随母姓,都是合法的。因此,天津这家医院要求签署的免责声明没有法律依据。
本文指出,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医疗机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新生儿姓名时,需要审查新生儿姓名经父母协商一致的材料。新生儿的母亲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当然申请人,新生儿的姓名由申请人提出并填写,医疗机构并无对新生儿父母行使新生儿姓名的决定权进行把关的权力。医疗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不具有审查新生儿应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法定职责。
文章还提到,天津市南开区卫健委表示没有这样的要求,并认为这个规定“挺离谱”的。这表明即使是地方卫生部门也不认同医院的做法。
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分析,说明了新生儿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引发的纠纷。在南通的案例中,一对夫妇离婚后,女方多次要求当地妇幼保健院为婚生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但医院要求男方出示身份证原件,否则不予办理。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判决由女方抚养,女方承担的抚养义务更多,在女方坚持由其为新生儿命名的情形下,确定母亲为新生儿命名更为合理。
最后,王春兰律师强调,医院让签免责声明的目的是在夫妻双方或家属就新生儿随谁姓发生纠纷时规避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并未赋予医疗保健机构审查新生儿父母对新生儿姓名是否达成合意的职责,所以所谓的免责声明本身就是一个无效声明。若发生相关纠纷,则可提交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本文详细分析了新生儿随母姓签署免责声明的法律问题,明确了该声明没有法律依据,并指出了医院在处理新生儿姓名问题上的权利和责任界限。同时,通过案例分析,本文展示了实际纠纷中法院的处理方式,为公众提供了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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